证券业协会 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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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 最新发布
2024-05-10 23:46:00
证券行业又有重要文件迎来修订!
  5月10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及适用意见的通知,对两类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进一步予以规范。
  具体来看,此次修订优化了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完善两类子公司部分业务及内控监管要求,并强化对子公司违规关联交易的约束等。
  优化业务范围
  强化廉洁从业要求
  具体而言,此次中证协修订两类子公司管理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优化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另类子管理规范》明确另类子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开展跟投业务;明确另类子公司可以投资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做好业务划分,切实避免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
  二是完善子公司部分业务及内控监管要求。《另类子管理规范》加强对另类子公司交易行为的约束,要求另类子公司需对投资标的持续控制和管理风险,细化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的相关要求。
  同时,《私募子管理规范》完善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相关要求,规定二级管理子公司应当登记为基金管理人且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进一步落实强化监管、防控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要求。
  三是强化对子公司违规关联交易的约束。为强化关联交易管理,防止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违规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增加“直接或间接为关联方提供借款等融资,为关联方违规融资提供便利”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增加另类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行为管理。
  四是对人员管理方面做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增加两类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的要求,明确子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由母公司选派;完善子公司相关人员投资行为和薪酬管理的原则性要求。
  其中,两份《管理规范》均对廉洁从业提出要求。另类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防止前述人员违规从事投资,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
  五是自律管理层面的相关要求。包括子公司报送事项,以及明确另类子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协会可对从业人员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自律措施等内容。
  两类子公司队伍“大扩容”
  持续加强自律管理
  回顾来看,2016年12月底,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和私募基金子公司的管理规范。管理规范的出炉代表了券商直投业务走向终结,自此直投业务拆分成另类投资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两大类业务,各自走向专业化发展之路。
  在原有直投子公司转型之外,近年来业内也有多家证券公司先后申请设立两类子公司,并陆续获批。2023年,证监会分别核准国新证券、星展证券通过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今年1月,证监会核准世纪证券通过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并对金元统一证券申请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的事项反馈意见。
  中证协表示,自两部规范实施以来,证券公司组织架构进一步规范,子公司层级进一步简化,业务进一步回归,合规风控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回归主业、精简组织机构、理顺业务体系、强化内部管控、有序缓释风险”的工作目标也得以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居民财富管理能力得到增强。
  此次修订工作,主要是为全面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新“国九条”和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要求,总结规范经验与实践需求,加强证券公司监管,回归本源,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督促行业机构树牢“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稳健发展。
  下一步,中证协将按照证监会的工作安排,持续加强对两类子公司的自律管理,加强对证券公司组织架构的关注和另类子公司投资情况的监测,同时继续做好行业答疑解惑工作,依托委员会及时召开全体会、座谈会、行业调研等,及时了解行业对规则的适应和业务开展的难点,发挥桥梁作用,为监管部门提供实践信息和有效意见。
  中证协会员信息显示,截至2024年4月底,已有83家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79家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登记为协会普通会员。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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